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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第一课|常见税费申报之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A表)申报要点

发布日期:2024-08-19

  一基本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注意: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三办理渠道
  1线上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2线下渠道
  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